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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筑精神高地、促进社科繁荣 立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立法解读
2022-08-10 16:07  来源:法工委  作者:刘蓉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江苏作为全国社科强省、社科大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发展,重要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站在现代化建设的新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也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如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尚需完善,基层哲学社会科学组织不够健全,持续稳定充足的投入保障机制没有形成,基础设施保障明显滞后等,需要在法制框架内加以解决。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要求。2022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法规,弥补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综合性立法的制度空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协调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江苏哲学社会科学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系统思维,紧紧围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两个关键词和“保障”这一个核心内容,立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着眼于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大局,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总结提炼成功经验,规范解决突出问题,为保障和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了江苏力量,也将为国家立法提供江苏经验。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与人员、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

一、确立指导思想,始终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更加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阐释不断深化。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立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既是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条例首先应当明确的内容。为此,条例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体制机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促进,必须首先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方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为此,条例规定了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人才工程等,组织推进理论工作重点平台建设,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管理社会科学基金,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还特别明确了社科联的地位和主要职责。

三、明确权利义务,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力量。

为了充分发挥全省“最强大脑”作用,团结凝聚全省社科界力量,回答好时代提出的重大命题,条例明确了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学术社团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使命责任和权利保障,要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定“四个自信”,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比重,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各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建立规范的人才奖励和激励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四、规范促进内容,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发展。

条例紧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内涵加以规范,具体包括:围绕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规定了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学术体系建设的重点;推动学术研究组织体系创新;加强学科体系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加大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围绕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的促进,规定了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应用研究的重点方向,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服务;构建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加强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围绕传播与普及,明确要求推进话语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对外话语体系研究;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展等;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注重社会科学普及方式创新,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五、落实保障措施,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多元投入机制。

条例从机构设置、财政投入、社科基金、资金管理、社会捐赠、数字社科、开放共享、社科评奖等方面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和社会科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体系,并对创新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等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的规定,特别是落实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资金管理流程和经费报销手续。明确社会科学基金使用方向和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原则。鼓励社会捐赠。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健全评审标准,优化评审流程,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

科研诚信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石,是优良学风的主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必须解决好学风问题。”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虽然成效显著,但是整体上看,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在部门职责上,明确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价考核上,要求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在学术评价标准上,要求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在诚信建设上,要求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只有立足于时代、扎根于实践的沃土,才会根深叶茂,繁荣发展。《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应时代而生,相信将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时代江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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