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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论治丨“治超”、“设卡” 你关心的公路安全问题都在这里……
2021-05-28 22:00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5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这是《江苏省公路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正。

为何要对已经实施21年的老《条例》进行修改?此番修改又涉及了哪些内容?5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联合《新闻评谈》节目,共同推出特别策划——谈法论治第2期,邀请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小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何平共同走进直播间,就修改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进行解读。

为何对已经实施21年的老《条例》进行修改

节目的开始,何厅长就给听众们介绍了此次《条例》修订的背景。《江苏省公路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江苏省公路事业发展。但为了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更好地衔接,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的新要求,解决我省公路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例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严重危害公路安全等问题,于是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新条例增设“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在公路管理中,超限运输治理对保障公路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源头管理又是治理超载问题的关键,控制不住源头,仅靠路面执法,无法从根本上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为此,这次《条例》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

何厅长介绍了《条例》对加强源头治超的一些“硬招”:

一是在车辆的管理源头方面,《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和货运车辆、拖拉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二是在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方面,《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

三是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为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做出修正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公路的入口检查起到了很大作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此次《条例》修正作了哪些规定?节目中吕小鹏主任对此也做了介绍。

此次《条例》修正,人大代表就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路通行的关系,也提出了修改建议。《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还明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卫生检疫、动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修改后的《江苏省公路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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