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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起草工作规程
2018-06-12 15:3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8年6月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成果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关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好质量关,起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程:

一、有关委员会应当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调研前要围绕审议议题,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相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吃透上情。在调研中要全面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既梳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深入剖析短板和不足,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要注意邀请准备联组审议发言的常委会委员和专业代表组代表参加调研。在调研过程中要及早着手、同步研究起草审议意见初稿,使审议意见起草工作建立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的基础上,切实防止和克服调研与审议“两张皮”的现象。

二、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厅、研究室和相关委员会要组织力量认真记录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有关委员会应当如实汇总归纳审议意见,并向主任会议作出汇报。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要对审议情况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对审议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合理的意见建议 得到充分吸纳。

三、起草和修改审议意见稿,要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审议议题,把相关工作与中央、省委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对标对表;要体现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指出问题和不足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不要回避矛盾;提出建议要条理清晰、务实精准,尤其要联系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职责,扼要明确其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增强针对性和建设性,努力做到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不含糊其辞、大而化之。整个审议意见稿要注意语言简练、文风朴实、篇幅适度。

四、审议意见初稿形成后,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推敲、修改完善后,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阅。分管主任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前,应当将讨论稿提前印发参会人员审阅。整个审议意见的起草和审定工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议意见通过后,及时以省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送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研究处理,并要求其在 3 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反馈报告送省人大常委会。在此过程中,有关委员会应当对落实工作加强跟踪督促检查。

六、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连同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在江苏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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