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赌场

图片
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库的实施办法
2018-06-12 15:14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8年6月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质量和监督水平,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人大依法履职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就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二)中央和省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工作者;

(四)基层一线实际工作者;

(五)其他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不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人选。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坚定可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在法律或者其他领域学有专长,具有较高研究水平、 学术成就和知名度,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热心参与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严重纪律处分。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总人数不超过180人。根据工作需要,分为10个专家组:

(一)立法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50人);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40人);

(三)财经预算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20人);

(四)三农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五)教科文卫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六)环资城建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七)监察司法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八)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九)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十)外事旅游工作咨询专家组(不超过10人)。

第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由省人大常委会聘任,从每届第一年开始,任期五年,与省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到期后自动解聘。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遴选程序为:

(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立法工作咨询专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咨询专家名单,其他各相关委员会提出相关领域工作咨询专家名单,各委员会对提出人选的素质条件把关;

(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平衡,提出咨询专家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如公示无异议,由办公厅发文公布;

(五)如公示有异议,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调整的有关建议报主任会议决定,并确定最终名单,由办公厅发文公布;

(六)向咨询专家颁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聘书》。 有关委员会在提名咨询专家人选时,应当征求咨询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由有关委员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解聘建议,报主任会议审定:

(一)咨询专家连续三次不能承担咨询工作、完成咨询任务的;

(二)咨询专家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纪律处分的;

(三)咨询专家由于移居国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咨询任务的;

(四)咨询专家本人提出辞去咨询专家身份的;

(五)其他原因。

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咨询专家的缺额情况,提出增补建议人选,报主任会议审定。咨询专家人员发生变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及时公告。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邀请决策咨询专家参与决策咨询工作,应当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监督计划、 决定重大事项计划中确定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通过以下方式参加决策咨询活动:

(一)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咨询专家对省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编制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法制委、法工委及其他有关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咨询、听证、论证等活动,对有关委员会提供的法规草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四)参加有关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就有关委员会交给的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审查报告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五)对法工委及其他有关委员会交给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受有关委员会的委托,就某一立法、监督、决定事项独立开展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围绕同一立法、监督、决定事项邀请参与的咨询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中立履行职责;

(三)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相关委员会共同做好为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的服务保障工作。其中办公厅负责咨询专家名录管理,各相关委员会负责为咨询专家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便利。

第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在承接委托事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可以向新时代赌场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机关各部门应当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由新时代赌场根据参与咨询的工作量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

第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支出费用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民意调查、法规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印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