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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02-01 16:27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强化重点领域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做好2021年立法工作,一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在省委领导下,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强化对具体立法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专工委加大提前介入、指导督促法规起草审核工作力度,密切审查审议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并逐步强化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提高法规起草审核、审查审议水平。重要立法项目根据需要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立法难点问题。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和纠正部门利益偏向。二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改进立法各环节的调查研究,与有关高校合作建立立法研究与咨询评估基地,加强立法听证、论证、评估等工作。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征询代表意见等制度,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夯实立法民意基础。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三要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健全立法宣传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程覆盖、各方参与、立体传播的立法宣传工作新格局,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民守法,营造有利于法规实施的社会环境。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四要加强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党中央有关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强化立法人员培训,注重立法人才培养,配齐配强立法工作队伍,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2021年立法计划,除继续审议2020年立法计划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并根据法规清理情况对水污染防治、公共卫生、民生、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规适时进行集中修改废止外,拟安排正式项目16件、预备项目17件、调研项目16件,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6件)

1.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

4.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5.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6.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7.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8.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9.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10.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

11.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12.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

13.江苏省信访条例(修改)

1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改)

15.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16.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

二、预备项目(17件)

1.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4.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5.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

7.江苏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

8.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9.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0.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1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12.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1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14.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

15.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16.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17.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

三、调研项目(16件)

1.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3.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

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江苏省社会组织条例

6.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7.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8.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江苏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例

10.江苏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11.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12.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1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1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15.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16.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2021年立法项目审议时间安排

※根据法规清理和立法修法需求梳理情况,对水污染防治、公共卫生、民生、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规,适时进行集中修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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