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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 | 以法治力量按住家暴的“拳头”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审议通过
2021-12-05 09:2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陈月飞

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刚刚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我省立法剑指形式多样、发生隐蔽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处置、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亮出了反对“法不进家门”、对家暴“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科学界定,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也是家暴

目前对家暴的认识,已在身体暴力外大大拓展。我省立法明确的家暴四种类型,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说,家暴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多重控制。

条例明确,家暴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这些家暴行为往往十分隐蔽。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制度设计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设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家暴不是家务事,预防为主早干预

一种观点认为,家暴有了一次后往往就有更多次。我省立法自起草时就秉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原则,以抓早抓小的工作态度进行源头预防。“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都要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和惩治。”严冬介绍,围绕源头预防,立法通过完善信息网络、延伸工作触角、提高预警能力,力争早发现、早调解、早干预、早报告。

基层“多向前一步”的预防排查,在反家暴实践中被认为非常重要和有效。我省条例也要求将家暴预防、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暴隐患。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办公室主任严艺祥介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家暴警情、家事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是实现早期干预的重要手段。我省常州、南京、南通等市探索将家事纠纷、家庭暴力等信息纳入综治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安家暴警情数据、法院家事纠纷数据、政法网格家事纠纷数据、民政离婚数据等数据共享,联合多部门开展精准预防、处置、回访和帮扶,有效减少了婚姻家庭纠纷命案的发生。

省条例还鼓励公民“出手”。一方面,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另一方面,条例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联防联动,完善处置机制

“预防固然重要,要控制住家暴的‘拳头’,最终还得动真格,反家暴工作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处置上来,这就需要进一步构建联动机制,完善处置流程。”严艺祥介绍,条例明确要建立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对有关各方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根据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首办责任。”严冬介绍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多种求助途径: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还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前期立法调研中,基层民警提出,希望对如何处置家暴警情有法可依。省条例规定了相应接处警流程,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协助就医、协助庇护和救助、告知受害人权利等工作,根据情节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是反家暴法中两种重要制度设计。省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

对告诫书,条例明确应当出具的情形是在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等五种情形下。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并依法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严冬说。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例规范了申请和受理,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定条件下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代为申请。根据实践,我省立法细化八项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等。

“在司法实践中,我省法院系统考虑到受害者的举证困难情况,在处理人保令案件时,也适当放宽了受害人举证责任。”严艺祥告诉记者,除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外,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妇联、村(居)委会等部门收到的投诉记录等均可成为认定家暴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也可成为重要证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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