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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 | 江苏省级层面首次明确院前急救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021-11-29 22:46  来源:交汇点  作者:陈月飞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承担日常急救转运任务的同时,担负了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例、发热等患者转运任务,在患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让“抓早”“抓小”的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更好发展,追加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11月29日接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高效推进立法,突出务实使用

院前急救医疗承担着急危重症病人的院前急救转送、突发事件和各类灾害的紧急医疗救援、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等任务。院前急救要求以最快速度抢救人员的生命,因此与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谭颖介绍,院前急救是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建成“独立型”急救中心。与“十二五”末相比,各设区市主城区急救医疗站(点)总数由207个增至258个,县(市)急救站(中心)总数由47个增至53个,县域以下急救站(点)由302个增至395个,全省院前急救专(兼)职从业人员由6245人增至8187人,增长31.53%。全省救护车总量由1374增至1893辆,增长37.78%。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负压监护型救护车由30增至164辆,增长446.67%。

“十三五”期间,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累计出救量达584.52万次,出救总里程16245.39万公里,救治495.92万人次。三分钟出车率92.88%,平均急救反应时间由“十二五”末的14.01分钟缩短至12.61分钟。同时,我省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省份,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定位试点省份。

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例如,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发展的职责需进一步强化,急救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也需健全;涉农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覆盖面尚不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还需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的经费投入与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能力也需再增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实现院前医疗急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谭颖说。

今年,省委深改委将探索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方式列为改革任务之一。此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系追加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记者了解到,草案共17条,全文不分章节、言简意赅,从立项、起草、成稿不到一年时间,推进高效,“短平快”特点鲜明。

加强公益性保障,实现多个首次突破

体量虽小,却能解决问题。此次立法将多项院前医疗急救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的人、财、物保障,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立法层面的多个首次突破。

草案首次在省级层面提出,政府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一级。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积极建立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针对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保障不足的问题,本次立法建立健全了重点保障机制。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运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等事项中,由政府保障的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记者注意到,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配置,立法首次提出,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负责配备救护车,且救护车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条例草案还要求,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按规定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急救中心进行紧急现场救护。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较大规模学校、旅游景区以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同岗同酬,保障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本次立法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配置、队伍建设、从业人员薪酬待遇等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对编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急救医师、急救护士、急救辅助人员以及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的其他工作人员。条例草案对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作了明确规范,要求急救人员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1名急救医师、1名急救护士和1-2名急救辅助人员。

在急救行为上,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急救医师立即对患者进行检查并且组织救治,转运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以及病情变化,积极对症处理。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急救人员应当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围绕加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条例草案要求建立院前急救医师转型发展保障机制,以及急救辅助人员带薪转岗培训制度,合理配置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对编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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